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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章(2 / 2)

在原先的历史上,五代十国期间,杂税丛集,税及白骨。其中便有人头税,如后晋的赵在礼令宋州,贪暴逾制,百姓苦之。后移镇永兴,百姓欣贺曰:“拔却眼中钉矣!”在礼闻之,仍求复任宋州,每岁户口,不论主客,俱征钱一千,名曰“拔钉钱”。南唐张崇帅庐州,所为不法,尝入觐,庐人曰:“渠伊杨不复来矣!”崇归,计日索“渠伊钱”。明年又入觐,盛有罢府之议,人不敢实指,道路相视,皆捋须相庆。崇归,又征“捋须钱”,此等苛杂皆属人头税之类。两宋时代,承袭了五代十国的恶税,并有发展。但类似“拔钉钱”、“渠伊钱”、“捋须钱”的苛杂已不多见,只有“免夫钱”(即宋与金合兵灭辽时,对应出力役的人所征之税)可属于这种苛杂,但两宋时期的徭役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由于唐安史之乱以后,府兵制遭到破坏,到两宋时就全面改行募兵制;一般的力役多由廂军承担,很少征之于百姓。所以徭役中不再包括兵役和一般力役,而仅指职役。两宋时的职役包括:“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由于职役的差役法(按户等派差)对百姓的扰害太大,所以有识之士曾多方呼吁改革,直至王安石变法始由差役改为募役(即雇役),以后司马光又改为差役,此后,时募时差;里正、户长、乡书手之役,主要是督收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之役则属维持地方治安;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之役则是传送官府敕令、文书;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之役均属州、县之杂役。这些职役在王安石变法时,亦改为募役。募役法规定,“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阁,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原来的应役户依据户等出“免役钱”,原来没有出役的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也要出“助役钱”,然后再在满足雇资的基础上另加二分(即多取20%)以备水旱灾荒,称为“免役宽剩钱”。于是徭役就成为了不折不扣的货币人头税。

再到元朝,人头税则包括科差与徭役两大类。科差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户钞。其中丝料包括纳官正丝和五户丝两部分。纳官正丝(也叫系官丝)是国家取之于民,纳入国库的那部分丝料;五户丝是国家取之于民,转送给食邑诸王的那部分丝线、颜色等。包银原只征于汉民,后来才对散居郡县的回回户征课包银,户科二两。俸钞实际是包银的附加。户钞是行之于江南的税目,它与中原户丝一样,不入国家财政,而入封君私囊。元朝的徭役包括兵役、职役杂泛差役三大类。兵役制度主要实行军户制,即签发有丁之家,立为军籍,世代为兵,称为军户,以军户之丁出兵役,即为军户制。只有当军卒不足,而又急需用兵时,才实行募兵制。募兵是一种权宜之计。职役是为保证国家需要而向民户征发的专业性徭役。元朝的职役是对宋代职役的承继,又与宋代有很大不同。其种类较宋代为繁,制度也有很大差异。站役是专为国家邮传驿递服务的特种徭役,匠役是专为国家制造军器及各种手工业制品的徭役等等。主首、里正、社长、库子、祗候、曳刺、牢子,这些都是为政府役使的差徭。杂泛差役是临时征调的夫役或银、钞、车、马等钱、物。由此可见,元朝的人头税既有货币税,也有实物税。

明朝初中期的徭役包括里甲之役、均徭之役和杂泛之役。里甲之役以户计,每年由里长一人和甲长一人应役,十年之中里长、甲首皆轮流一次;值役称当年,按次轮流称排年,十年清查一次,重新按丁口、资产增减情况编排里甲顺序。里甲之役主要负责一里税粮的督催,传达官府命令、编排各种差役等等。充里甲之役的人,必须有丁、有产,无丁、无产者只作带管而列于册后,为畸零,所以里甲之役虽以户计,实以丁、产为基础。均徭之役以丁为主,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由里甲编造等第,均输徭役,故叫均役。均徭之役是供官府役使的差役,主要有祗侯、禁子、弓兵、厨役、解户、库子、包脚夫等等。亲身服役的,称力差,由民户分别供给或以货币代输的如岁贡、马匹、车船、草料、盘费、柴薪等公用之物,称银差。以后力役常以银代输,于是银差范围日广。派役时一般以丁粮资产的厚薄即户等的高低为依据。户等高的充重役,户等低的充轻役。均徭的编审,一般与里甲编审的时间相同,即十年编审一次,也有五年、三年或二年编审一次者。杂泛之役,或称杂差,即无一定名目,临时编签的徭役。一般包括三类内容:兴修水利,如治水、修渠、筑坝等;为中央政府充工役,如修城、建筑宫室、运粮、修边防工事等;为地方政府充杂役,如斫薪、抬柴、喂马等等。

明中后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人头税又一次发生重大变革,即将各类差徭全部按土地摊入地亩,合并征收,但丁银和田赋并没有完全合并,只是丁银不再以丁计课,而是以田计课。直到清实行摊丁入亩制度,丁银才彻底并入地亩,至此人头税在理论上被废除。但在实践中,拉夫派差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北洋政府时期兵差就是对劳动力征收的力役、实物或货币。

由此可见人头税的改革是经过很长时间发展变化才最终废除的,而李曜现在却要“秒废”,时间跨度约莫八百年,能不能做到?有没有这种社会基础?

实际上人头税自产生伊始就陷入了一个遭人唾骂的怪圈,四千多年来,几乎骂不绝耳。但自封建社会建立以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又无一不运用人头税作为财政的挹注。

无论别人怎么看怎么做,至少李曜觉得,从本质上说,人头税是对人民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一种掠夺或剥削,是贫苦百姓的一种沉重的财政负担。不过这种说法过于笼统,也过于简单,作为曾经的“党员干部”,他觉得还是应该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其进行社会价值的评估,才好就事论事,“简政放权”。

对于国家而言,人丁税主要具备两个积极意义:一是财政意义,二是起到调节控制人口的作用。

人丁税的财政意义即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在贫富分化不甚严重的封建社会前期,税收适宜以人丁税为主。其原因在前文中已作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而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兼并的加剧导致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自唐代后期起,人丁税的优势逐渐丧失,越发成为官府的额外敛财手段和对广大下层民众的苛扰,必然结果是走向没落直至消亡。

人丁税的另一个作用是调节控制人口,这乃是其他税种所无法匹及的。其中首先体现在控制人口数量上。增加人丁税的税额,就是加重纳税人与其家属的负担;向一个尚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征课人丁税,则意味着其家长将增添一份负担。对于封建时代多数经济本不宽裕的农户而言,因而不得不在准备增添丁口时考虑这一因素。(下文南宋生子不举的事例是一个极端的例证。)在当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下,生产能力和科技水平制约了人们开垦荒地的规模和粮食布帛的产量,物质条件的有限和人口增长的无序间往往构成尖锐的矛盾。如若这样的矛盾光靠自然力来予以调节,则必然显现出滞后性和残酷性,因而需要人类自身加以充分预见并着手协调。而人丁税恰恰在客观上起到了限制人口激增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与延缓了人口与物质条件间矛盾的激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反过来,减免人丁税就意味着鼓励人口增长。

自清圣祖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后,二百多年里,全国人口从不足一亿激增至突破四亿大关,人口普查的阻力大大减弱固然是一个因素,取消人丁税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汉惠帝时通过向未婚女子征收相当常人五倍的人头税,以推动人口增长,虽采用的方法不同,其作用是相同的。)其次体现在控制人口流动上。人丁税一方面可以起到控制职业流动的作用。汉代对商贾加倍征收算赋,便有着贬抑商人,抑制弃农经商的意图——重农抑商在早期封建社会可保障农业劳动力,稳定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人丁税也有着控制人口地域流动的效果。上文中已提到,征收人丁税以较为完善的户籍制度为前提,而户籍制度的存在,即是将人口固定于一定土地之上,限制人口任意流动,以保证税赋得以顺利征收。一般说来,历史上征收人丁税时期的户籍制度较其他时期而言更为完善,可见人丁税与户籍制度完全是相辅相成的。

当然,任何事物均有正反两面性,人丁税也不例外。其导致的两大问题是虚报户籍、隐蔽人口的产生和遗弃婴儿的现象。既然人丁税是依照户籍征收的,因而总有不少百姓在户籍登记时虚报年龄,诈老诈小,或者干脆逃避户口登记,以求减轻或免去人丁税负担。这样一来不仅给人丁税税收带来损失,还必然影响到国家的其他赋税收入及徭役、兵役的征发,也不利于国家的人口管理。针对这一情况,历代统治者往往投入大量人工财力来仔细清查人口,核实人丁身份,并制订严厉的法律,对脱户漏口、隐瞒不实的当事人及负有责任的基层头目依法惩处。大规模的清查工作固然取得了相当的实效(注5),但其花费的成本也相当高,对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也造成不小的影响。而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和贫富差距的扩大,破产的农民越来越多,他们或投充地主豪强成为佃农,或离开故乡沦为逃户,人丁税的征收就变得越发不现实了。

遗弃婴儿是人丁税的另一消极作用。东汉末年税赋繁重,“产子一岁则出口钱,民多不举产。”(《零陵先贤传》)在南宋时期的农村,则出现了“生子不举”的现象,即生了孩子多不养育而将其溺死或遗弃。这种做法既与传统的“多子多福”观念相悖逆,也为当时的法律所不容,但“生子不举”却成了南方各地民间相当普遍的自发行为,其原因何在?推其缘由,恐怕南宋朝廷征敛身丁钱乃是导致这一行为的重要因素。南宋时代自始至终身丁钱的税额都堪称重负,史载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两浙身丁钱额,岁为绢二十四万匹,绵一百万两,钱二十万缗,是政府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不少地方因田税不足,赖身丁钱以补常赋,往往尚未成丁,甚至十二三岁便开始征收。贫苦农民不堪重负,在无法逃避户口清查,又无法避孕的情况下便采用“生子不举”这一最野蛮、最原始的办法。我们发现,“生子不举”最严重的地区,恰恰是“身丁钱”负担最重的地区。(注6)“生子不举”是人丁税负面作用的极端事例,极大影响了当时人口的繁衍,对社会的经济、思想、道德各方面为害甚大。

至于李曜为何要取消人头税,是因为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他并不担心“人口爆炸”,他对于今后大唐江山巩固之后的制度有一个很系统的设想,其中正有不少,需要足够的人口才能实现。因此他在考虑如何才能快速繁衍人口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清朝时的“摊丁入亩”。

李曜从不认为康熙、乾隆等皇帝算什么“大帝”,但他对康熙、雍正朝的“摊丁入亩”政策被称为“良法美政,归于大同而无业贫民永沐”并无异议,这一制度作为中国田赋制度改革的典范而载入史册,在李曜看来也是实至名归。故各种文献如清三通、清会典等都有记载,对其大加赞扬。它在中国历次赋税改革的实践中,的确有着划时代的地位。

但再好的政策,如果对应的社会情况不同,实施出来的效果就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李曜是希望通过变法让大唐巩固、富强,但绝非想做第二个王莽,变法失败、死于非命。

然而摊丁入亩为何被他认为可行,以至于已经开始着手准备“废除丁税”甚至盐税了?比较一下就有答案。

首先,从其实施的历史背景来看,“摊丁入亩”政策萌发于“一条鞭法”之中,普及于雍正初年的全国各省,是明代差徭改革的继续和发展。这次税制役法的改革,其中心内容是将过去的丁役银、人头税合并到田税银里,一起征收。早在明代中期,由于官府对徭役的横征暴敛,再加之自然灾伤,使得农民大量逃亡,从而造成多达万石税粮(相当于全国税粮的十分之一的遗荒田的产量)的损失。向称耕田不足的福建省延平等府也形成了“千里一空,良民逃避,田地抛荒”的局面。浙江省的金华府、台州府所属各县,也因人口逃散而生机顿减。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到嘉靖年间,国内各地形成了所谓“客户多,主户少,流窜人口遍地”的局面,使得官方屡屡遇到差丁不足,工役难兴的困难。在此形势逼迫下,赋役的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许多官僚、绅士认为“土地万世而不变,丁口有而盛衰,定税人头税”。

清政权建立之初,战火仍在燃烧,百姓死伤流亡甚多。明末天启三年,全国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万人,而到清顺治八年,却只剩下三千余万人。明万历年间,在册耕地为八十多万顷,而到清顺治八年,则只剩下五十多万顷了。山河残破,经济凋蔽。且阶级矛盾十分严重,国内大小起义暴动数十起。清朝统治者为了招抚流亡,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毅然抛弃了关外的赋役制度,看中了前朝曾经小试过的“摊丁入亩”制度。

清初,明代原有的户部税役册簿大量地毁于兵火,清政府便以仅存的《万历条鞭册》为依据,进行赋役的征发。在其征发的过程中,清朝统治者逐渐体会到了《万历条鞭册》中某些“摊丁入亩”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后期,国内土地兼并严重,“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无田者十九”。土地兼并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动,不少人丁聚而复逃,“丁额缺,丁银失,财政徭役以丁,稽查为难,定税以亩,检核为易”。他们主张,“丈地计赋,丁随田定”,即实行“摊丁入亩”,以期通过采用赋役合一的办法来消除前弊。

土地确实是完整的、稳定的,而人口却是变动的,因此,按田定役或摊丁入亩的制度就比按人丁定役的里甲制度要稳妥和适用。清朝也是顺应晚明的这种趋势,即本着前朝役法改革的精神,更为广泛地推行“摊丁入亩”,以用田编役之法逐渐代替了里甲编审制度。清康熙年间,“丁随粮派”或以田摊役的地区,在全国全面颁行了摊丁入亩之制,饬令各省奉行。这样,将丁役银负担从人口方面全面转向土地方面,以减轻贫民疾苦,稳定社会秩序、稳定财政收入的役法改革就势在必行了。

其次,从其实施的现实背景来看,清朝实行摊丁入亩,始于康熙五十一年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谕令,试行于五十五年的广东,推广于雍正初年。当时正值康雍乾盛世,中原无战争,边关无寇扰,国用充裕,社会安定。

著名清史专家戴逸先生认为,这一时期,清王朝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辉煌成就。他还援引美国学者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一书中的有关数据以资说明,即“十八世纪中国的工业产量,占世界的百分之三十二,全欧洲也才占百分之二十三。”著名经济史专家吴承明先生也认为,“有清一代,生产增长,市场繁荣,十八世纪达于高峰。十八世纪,中国与西方比,无论在国富或民富上都胜一筹,至少旗鼓相当。”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实行赋税改革,其目的不可能局限于一时的财政冲动,而更多的是通过赋税制度这一联系千家万户的大政的优化,来达到长治久安;应视为一种刻意展示的政治姿态。

众所周知,自康熙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乱”后,清王朝在中原的军事威胁已不存在,但是其入主中原的政治合法性仍屡遭怀疑,这就是来自那些意图复辟明王朝的“遗老”们的非议与讥诋。要彻底孤立他们,就需要政治、经济双管齐下,政治上高压震慑,即后人熟知的兴文字狱;经济上迂回徐进,先是频繁蠲免钱粮,继则“永不加赋”,借助宽松优容的赋税政策来固结中下层民众,瓦解“遗老”们的社会基础。

另外,时至康熙五十一年的清圣祖玄烨已是武功文治集于一身,自然也要彰显政绩,光大恩德。玄烨本人就曾多次向臣下标榜自己的亲民爱民、体察民情。如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16年),他说:“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东省与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次年,他又说:“为民牧者若能爱善而少取之,则民亦渐臻丰裕。今乃苛索无艺,将终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为生?”后来全面行摊丁入亩的雍正皇帝也常禀承先皇遗训,曾多次面谕群臣要勤政爱民,说他自己“勤求民瘼,事无巨细,必延访体察,务期利民。而于征收钱粮尤为留意,惟恐闾阎滋扰,此念时切于怀”。

雍正在其继位之初就曾向各省督、抚、司、道及府州县各官分别发布谕令,要他们把钱粮征收放在所负之责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对直接征收钱粮的州县官谕令尤严,指出:“州牧县令,乃亲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于钱粮,关系尤重,丝毫颗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则民受一分之累,减一分则民沾一分之泽。前有请暂加火耗抵补亏空帑项者,皇考示谕在廷,不允其请,尔诸臣共闻之矣。今州县火耗任意增加,视为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后断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纠参,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

这就是说,除了确保国家财政足额,亦强调其社会公正的维护和社会心理的引导,也就是通过宽免赋税的的政策来营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会氛围。

李曜如今,正需要这样的氛围,不仅是稳定人心,而且还要养望。

养望养望,怎么养?坐在家里吃了睡、睡了吃,显然只能养肉,要养望,就必须……分利于众!

但正如之前他反问何知浅的那句话,万民,是否包括“肉食者”?从他要行“摊丁入亩”来看,“肉食者”们显然是不会太满意的了。从免税到交税,任谁也会不满意,除非他是圣人。这也正是李曜之前提到“尚未与王抟相公提及”的原因。

如今的李曜,已经是随时随地“养望”了。王宗范纵然是被俘之将,此时李曜也丝毫不摆架子,不做隐瞒地道:“天下万法,虽万变不离其宗,但该改之时便须及时修改,如今两税法弊端渐显,是到修订之时了。我欲使天下丁税皆免,有产者按田亩缴税,上至圣人,下至农商,均不免除。”

此言一出,别说何知浅与王宗范,便是打算“再看一看”的黄崇嘏都震惊了,下意识惊呼:“右相欲于中枢群臣、地方豪强从此决裂么?”

第214章 秦王之尊(卅六)

“右相欲于中枢群臣、地方豪强从此决裂么?”

李曜闻言,朗声长笑。他知道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德宗时,因朝廷拮据,宰相杨炎制定两税法,并且废除其余名目的租税。两税法即朝廷以当地现有的男丁与田地数为依据,划分等级,规定分两次于夏天、秋天纳税。而商人是以货物总值的三十分之一,于所在的州县纳税。其税额,原本用钱为单位,到穆宗时以布代替。这样一来,官僚、贵族、地主和商人都要合理纳税,减轻了平民的负担,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两税法虽然简化赋税方式,但是授田制度被废除,使得户籍持续陷入混乱,田地兼并的问题也都没有解决。

更关键的问题是,两税法未能阻挡官僚、地主、大商人利用特权手段减税、免税、逃税。此后随着物价上升,两税制对平民的剥削愈来愈严重。再到后来,为解决财政拮据的局面,又先后对盐、铁、酒、矿等实行专卖制度,并且课茶税与关税等。结果导致物价飞腾,民怨四起,民间贩卖私盐者不在少数。而盐铁专卖制度也是黄巢之乱的直接原因之一。

如今在黄崇嘏等人看来,李曜的打算简直就是与虎谋皮,丁税全免,按地收税本就难于操作,而且他还要“上至圣人,下至农商,均不免除”,朝廷上下,藩镇豪强,有谁乐意?恐怕只有割肉饲鹰的佛陀才肯。

黄崇嘏见李曜大笑,略有不悦,道:“右相何故发笑?”

李曜却不详细解释,只是道:“世间手段,万万千千,慨而论之,无非四个字。”

王宗范听到此处也不禁竖起耳朵,却听李曜道:“恩威并施罢了。”

黄崇嘏却哂然一笑,道:“那也须得有一个前提。”

李曜略微意外,反问道:“哦?倒要请教。”

黄崇嘏道:“身正不怕影子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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