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完转眸看向法官,沉声说道:“对方证人说到,我的当事人当天是12点10分离开的,他自己则不记得晚了多久离开。我想,任何一个刚刚得到承诺,上千万的亏损可以被弥补的时候,心情应该是愉悦的——这么关键的时间,为什么会不记得?所以说,原告证人在这件事情的逻辑上,确实让人想不通。”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原告证人说收到我的当事分两次打的补偿款项。而我的当事人,只有一笔打款,是在9月28日,以收购后的财务名义打出,金额与法院公布的补偿额度一致,这是打款记录。”
方律师说着,将手中的打款记录单递给了法官,转头看着秦东和原告律师,朗声说道:“所以,我严重怀疑原告证人证词的可信度;”
“而且,如果事实如原告证人所说的话,他明知道这种行为既违反了经济法、又违反了证券法,却依然坚持这样做,用原告证人自己的话来说:一个赌徒的心理,认为天不知地不知、你不知我不知,不会有事。”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让你现在愿意站出来,不怕自己承担犯罪后果的情况下,来指证我的当事人?”
方律师的眸光微微的眯了起来,看着法官,一字一句的说道:“所以,我怀疑秦东出庭作证是受人胁迫!”
“法官大人,原告证人若不是出于心甘情愿的出庭作证,那么他的证词,又有几分可信?”
“因此,各方证据显示,原告证人出庭动机可疑、思维逻辑混乱、证词严重失真,我恳请法官大人判定原告证人秦东的证词不足采信。”方律师向法官鞠了一躬后,转身回到顾子夕身边坐了下来。
“对于被告律师的辩驳,原告律师是否有解释?”法官看着原告律师问道。
“当然有。”原告律师沉声说道:“对于被告律师所说的第一点,我的证人为何在第一次见面的情况下,便对被告如此信任——这是因为被告是一个有社会声望的人,他的社会声望和地位,所投射的结果就是值得被信任。”
“如果对方律师不了解社会声望与投射信任之间的关系,我们还可以请心理专家来解释这种应急心理依赖的心里反应,都足以说明我的证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做出当时的选择和反应,完全符合他的心里状态。”
“对于被告律师所说的第二点,我想我们不必过份纠结我证人对于离开时间的记忆有多精确,我这里有照片为证,当时被告是12点10分离开,我的证人是12点35离开,我证人的记忆只有5分钟的差异,这对于两个月前的事情来说,应该是相当精准的,完全符合被告律师所说的,刚刚知道损失的钱可以被挽回后,心情愉快、记忆深刻的状态。”
“最后一个最为关键的证词,就是打款,我的证人确实收到两笔打款,这是收款证明,请法官大人查实。”原告律师将手中的银行流水递到法官手里后,接着说道:“所以,我的证人所有的证词,全部都是真实可信的。”
原告律师也非常聪明的避开了方律师所提到的出庭动机的疑问——只要证据确凿,动机的问题便显得不那么重要。
就算被迫出庭又如何?只要他说的话是真的,便足以判顾子夕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