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你什么时间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
小S:1997年。
审判长:你取得驾驶证之前是否参加了驾驶员资格培训、理论考核?
小S:没有。
审判长:你是怎样学会驾驶机动车的?
小S:前几个月我女儿回国后教我的。
审判长:在你驾驶宝马车之前你是否对这个车的机械性能和操作原理进行了学习?
小S:没有,因为这个证是他们给的。
审判长:那你驾驶宝马车,你是会用手刹车。
小S:不会。
林德明说:“好,现在我再来分析一下法官这些话什么意思?”
“法官的意思其实还是围绕着公诉人的主题,小S没有刹车不是主观上的故意,即便是她发现了‘倒车’变成了‘直冲’,但是,因为她不懂得使用刹车,所以,她不是故意,而是过失。这是一个初学者,不懂得正确使用机械,才造成的大祸。这和大多数交通案子中屡见不鲜的案例相似,是把油门当作了刹车。是因为紧张,是因为开车经验缺乏,更是因为是新手。
“在这里,法官似乎揭发了小S的驾照是通过不当途径得到的。其实,他也在玩弄公众。一个有6年驾龄的司机,即便是下意识,也知道倒车和直冲的区别。为了强调她是新手,两害相衡取其轻,宁可暴露小S是不正当途径获得驾照,也不能让大家觉得小S是个老驾驶员。这事关键!但是,即便她是新手,这不能成为她可以撞人的理由。而且,联系到几分钟前的她和被害人有过激烈的语言和肢体冲突,报复的可能性大大升高,而错把油门当刹车的说法只是为自己开脱。小S说自己的不会使用手刹车的辩词被法庭采纳,这里的前提是小S是初学者,不熟悉自己的车。法官并据此小S进行了从轻处罚。这其实是明显的‘放水’。经不起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