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强得以存在的资本就是两个:私人土地、私人奴隶,从而获得源源不断的钱粮和势力。孔明如果像董卓那么残暴,他会明火执仗地出动军队,直接从肉体上消灭豪强,没收豪强的私人土地,释放豪强的私人奴隶,如此,粗暴、简单、直接、干脆并且效果立竿见影,但是,他不能那么做,那么做是违反法制精神和人道主义的。孔明拥有“超越历史的智慧”,完全可以使用“杀人不见血”的办法解决豪强问题。齐鲁境内的豪强想跟孔明斗,只会被孔明玩得团团转。为了铲除地方豪强势力,废除蓄奴制和奴隶制,孔明对症下药地颁布了四大措施:
第一,颁布“废奴令”,宣布在齐鲁境内严禁蓄养、买卖奴隶,不允许存在奴隶、奴仆、农奴,只允许存在家丁、仆人、佣人、婢女、员工,双方不允许存在主仆关系,只允许存在雇主、雇员关系。雇员不是奴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人,雇员为雇主干活必须得到雇主发放工资,随时可以辞职走人,雇主没有拘禁、凌辱、虐待、伤害、杀害、买卖雇员的权力,一旦违反,一律依法严惩;
第二,官府花钱(就是孔明自己花钱)按照市场价向齐鲁境内的奴隶主们为奴隶们赎身,让奴隶们重获自由,继而再分发土地给奴隶们,让奴隶们变成自耕农(拥有自由身的农民);——孔明跟奴隶主们不强买强卖,反正他有的是钱,跟他比拼财力,那些豪强根本不够资格;
第三,严格限制土地买卖,土地买卖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令;
第四,宣布齐鲁的赋税征收方式改为“摊丁入亩”。
在清朝雍正皇帝前,华夏历朝历代的官府收税方式都是按照人口收税的,俗称“人头税”,说白了,就是这样的:一户人家,不管这家有多少土地,官府都是按照这户人家有多少人口进行收税,有几个人就收几份税。这种收税方式持续了两千多年,“很不科学”,恶果非常大,比如,甲人家拥有五口人、十亩地,乙人家拥有五口人、二十亩地,很显然,乙人家的农耕收入是超过甲人家的,但官府跟甲乙两家收的税却是一样多的,再比如,丙人家是个大地主、大豪强,家中拥有五十口人、一千奴隶、一万亩地,然而,官府跟丙人家就是按照五十口人进行收税的(奴隶不被视为人)。显而易见,这种收税方式非常不公平,尤其那些拥有大片土地但家中人口不多(同时有很多奴隶)的豪强地主,交的税是很少的,使得他们可以名正言顺地把大量的属于官府国库的钱粮赋税纳入私囊,如此,极大比例的社会财富不能被国库所得,而是落入了豪强手中,最终,造成了“国家穷、人民穷、豪强富”的畸形的社会现象,朝廷没钱,什么事都干不了,只能加大赋税,但跟豪强又收不到赋税,赋税被转移到了本来就很穷的人民的身上,进一步地加大本来就很穷的人民的负担,激得老百姓不断地造反起义。
正因为“人头税”的存在,导致华夏历朝历代的人口统计都很不准确,与实际人口数量相差很大,老百姓为了“逃税漏税”(收税方式本来就不合理),故意瞒报、漏报、少报自家人口,从而存在数量庞大的“黑户”未被官府登录入籍;同时,这种“人头税”也导致华夏老百姓染上了“重男轻女”的恶习,为什么呢?因为家里添了一个男婴和添了一个女婴都要多交一份税,但女孩干活不如男孩,于是,很多老百姓就故意遗弃甚至杀害女婴。在眼下的东汉末年,这种“重男轻女”的现象倒是不多,因为人口剧减,就连女人也被迫充当劳动力,女婴受到很大的重视,很少被遗弃、被杀害——家里人死得差不多了,多一个女孩也是好的。
所谓的“摊丁入亩”,就是收税方式不按照人口数量而是按照家中土地的数量。说白了,不管你家里有多少人,官府只根据你家拥有的土地数量进行收税。五个人、十亩地和十个人、十亩地交的赋税是一样多的。
废除“人头税”,实施“摊丁入亩”,是雍正皇帝在西元1712年实施的重大的赋税制度改革,如今,被孔明提前一千五百年实施了。这种改革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减轻了无地的、少地的农民的负担,刺激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人口的增加(官府不按照人口数量进行收税,老百姓自然愿意生孩子了)……各方面的意义都是深长和积极的。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摊丁入亩”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的,比如:
甲人家拥有五口人、十亩地,乙人家拥有十口人、十亩地,如今,他们交的税是一样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