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平蠕动嘴唇,似乎还要说什么,但都来不及,叶南舟已经走出去了。
高瘦的人影在门边站了站,阳光从他前方照耀进来,在房间里落下一道影子。
叶建平两眼如死鱼般,直瞪瞪地盯着影子,过了良久才说:南舟南舟爸爸是爱你的爸爸爸爸对不起啊南舟
面前似有山崩海啸,两行浊泪汩汩流下。
可是回应他的是看守人员,他顺着叶建平的视线望过去,门口空无一物。
他道:回去吧,你儿子已经走了。
叶建平却忽然间不受控制般跪下来,眼神发直地盯着门口的白光:美英对不起啊,美英我没有把儿子照顾好!我该死啊!!
他疯狂地朝着门口磕头,一直在磕头。
几个看所人员把他拽起来,一人低声道:不会是疯了吧?
叶建平被他们架着,摇摇头,意识从未如此清醒:我倒是想疯了,疯了也好,疯了也好
疯了死了都可以一了百了。
可惜,想疯想死都不容易。
大家赶紧把人送回去。
叶南舟见完叶建平出来,袁铮和方阿姨迎上去。
方阿姨在叶建平被送进看守所后,一直在帮忙处理叶家的事情。
虽然离婚,但往日情分在,加上这也是叶南舟的家事,她得出面负责照看。
方阿姨担心地问:南舟?你你爸爸没说什么吧?
叶南舟摇头,像是除了强调他是他爸爸,也没说别的。
方阿姨道:其实我去看他的时候,他也没说什么,就跟我说手里的钱要给你,工厂反正也要拆迁了,到时候钱也
袁铮拍拍她的肩膀:妈,别说这些了。
事情都弄到如今这般地步,再谈这些有什么用。
袁铮揽住叶南舟:走吧,回酒店睡会儿。
他看得出来叶南舟刚才应该流过眼泪,眼圈都是红的。
方阿姨点点头:对,去酒店休息,然后吃个饭,你们这么早赶来一定累了。
她提醒袁铮,你既然回来,要记得去看看你爸爸。你以为他不知道你回国?没找你而已,回头也要闹起来了。
说到这里,方阿姨有些恼:这些个男的怎么到了四五十岁,一个一个地都这么招人烦。
正说着话,她瞪一眼袁铮,仿佛已经预见他四五十岁的时候也同样惹人厌烦。
袁铮忙道:妈,别看我,我还年轻。你回去吧,我带我哥去休息。下午我们还要见律师。
叶南舟道:阿姨,你回去吧,我同阿铮会处理的。你别担心。
方阿姨不能不担心,她听袁铮说叶南舟的律师在争取不公开审理,一旦批准,很快就要开庭。
行吧我知道了,你们去酒店吧。
都是这么大的儿子,方阿姨再嘱托似乎也没意思,不想当个添麻烦的妈,她赶紧回去。
到酒店后,叶南舟洗把脸,对着镜子左右看看,眼睛有点红。
他有些忍不住,想给小宝贝打电话。
叶南舟走出洗手间,对袁铮道:声音听起来奇怪吗?
袁铮立刻知道他要做什么,便道:还行,要是乖宝问起来,你就说上午起早有些鼻塞?
叶南舟想,那宝贝一定会担心的。
一想到小宝贝总是牵挂他,心里就像是升起一轮暖阳,温暖得整个人都要融化。
袁铮帮他联系小不点。
还好当时买智能手表是同款两个,小不点还可以在陆陆家充电,不至于联系不上。
叶南舟拿起一瓶水坐在袁铮的身旁。
电话刚接通,就是来自小宝贝的甜甜呼唤:叔叔!爸爸呢?
叶南舟凑近开了免提的手机,回应道:爸爸在的,宝贝,爸爸想你了。你有没有想爸爸?
小藕急切地说:想的呢。顿了顿,又补充,很想很想爸爸的。
袁铮抱着叶南舟,靠在他肩头,听他们亲昵地对话。
小不点稚嫩而天真的语气就像是一剂纯天然的良药,足以弥合情绪上的任何一道裂缝。
互相表达了五分钟的思念后,小藕问道:叔叔呢?叔叔怎么不讲话话了?
平日里,他和爸爸说话,叔叔总是会凑过来的。
袁铮下巴靠在叶南舟肩头,握住他的手腕,靠近手机道:乖宝,叔叔在呢。他坏笑说,叔叔正抱着乖宝的爸爸哦!
叶南舟瞥他一眼。
小藕一听就不情愿了,羡慕又着急:叔叔!爸爸小藕也要抱爸爸!
袁铮逗小不点:没关系的乖宝,叔叔可以帮你多抱抱爸爸。
唔~小藕慢慢吞吞地反应过来,才说,叔叔坏坏!爸爸,爸爸回家家的时候,小藕要一直一直抱住爸爸,不给叔叔抱抱,爸爸好不好的?
叶南舟用小宝贝的语气说:好的呢。爸爸也抱着宝贝。
好哦~小藕喜笑颜开,爱爸爸!
袁铮伤心地问:那叔叔呢?乖宝今天讨厌叔叔了吗?叔叔难受,叔叔要哭了。
小藕连忙安慰:没有的,小藕喜欢叔叔的。叔叔不哭哭哦。
叔叔喜欢乖宝。袁铮道,顺势在叶南舟脸上轻轻地落一个亲吻,也喜欢乖宝的爸爸。
叶南舟搭在他手臂上的手微微用力,第一次对小宝贝说:宝贝,爸爸喜欢你,也喜欢叔叔。
小藕笑得可可爱爱:太好了~
作者有话要说:
有一些不专业的说明:
1、按照正常的流程,从报案、立案、起诉(公诉)、开庭一审等等每个环节都需要时间过程去了解案情、处理问题,时间会在三个月左右。
小说里,为配合整体节奏,把时间给压缩了。
2、一般来说,法院一审的案件大多数是公开审理的,但是有几类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6)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7)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